加拿大留学:移民官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裁量权

  据加拿大留学网http://www.001ca.com/)了解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生效,凡介于17岁与成年岁数之间的学生,移民官可酌情要求提供本国监护人。

  联邦移民部有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生效,凡介于17岁与就读省分或地区规定成年岁数(18或19岁)的未成年学生,移民官可酌情要求提供本国监护人,裁量因素包含就读年级、独立性、财务独立能力及旅游经验等。

  Lexbase移民通讯杂志12月号汇整移民部公告,除了强制17岁以下学生需提供本国监护人的原规定之外,对于17岁以上未成年学生签证申请案,移民官可酌情裁量是否需要提供本国监护人。

  考量因素包含: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入学年级;目前或过去居住的安排,是否曾经离开家就读;不仰赖父母的财务独立能力;过去的旅游或交换学生经验;接近父母或监护人的方便性;非正式协助与照护安排;暴露於潜在危险环境的机会。

  加拿大目前认定19岁以上为成年的省分为卑省、新省、纽省、诺省及西北、努瓦特、育空三个地区;18岁以上为成年的省分则为亚省、曼省、安省、魁省、沙省及爱德华王子岛。本国规定年满19岁才能担任监护人。

  过去17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签证申请案送件时,小孩必须提供公证过的声明书,一分由出生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另一分由加拿大监护人签名,而移民官必须满意声明书中有注明对未成年学生的生活及协助有做适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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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留学:移民官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裁量权] 文章生成时间为:2012-08-01 0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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